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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“翻墙”是否违法

关于 “翻墙” 是否违法#

虽然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是我还是来简单说一下

根据国家法律数据库国家法律数据库(flk.npc.gov.cn)
中的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规定

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、复制、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:
(一) 煽动抗拒、破坏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的;
(二)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,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;
(三) 煽动分裂国家、破坏国家统一的;
(四) 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(五)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,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的;
(六) 宣扬封建迷信、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,教唆犯罪的;
(七)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
(八)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;
(九)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、行政法规的。

所以无论 “翻墙” 是否违法,进行以上行为都是违法!!!#

接下来就是讨论 “翻墙” 是否违法的问题了:#

在大多数翻墙违法和处罚的通报中,都无一例外引用了 1997 年 5 月 20 日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》中的:
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,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。

但是很多地方都说,这条行政法规,有一个补充条款,就是上述所说的国际出入口信道,是指国际联网所使用的物理信道,我一直找不到这段话的来源。

但是我还是找到了突破口

维基文库中,有一段话说,这个是国务院印发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》中规定的,注意这里比上文中提到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》多了实施办法这 4 个字

不要小看这四个字,里面规定的内容大有不同,这个《实施办法》中就规定了,国际出入口信道,是指国际联网所使用的物理信道

但是问题又来了,维基文库不是专业的法律文书,为了找到国务院是否真的有这条规定,我也是费劲了心思

但是功夫不负有心人,我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8 年第 7 号(总号:899)》找到了这部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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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:
(三)国际出入口信道,是指国际联网所使用的物理信道

所以我认为,根据这条法律条文,再加上 VPN 的特点,VPN 是在已有的邮电部规定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上建立一条虚拟专用网络,实现信息数据的加密通信,借此我认为翻墙在目前来说,并不是一种违法行为。

最后:网络不是法外之地,希望大家可以文明,安全的上网,即使在翻墙之后也要遵守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中的规定,不要浏览涉黄,涉毒,涉赌,涉暴的网站,即使翻墙不违法,搜索浏览这些内容也是违法的!!#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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